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全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等案件(98年度偵字第5877號),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附件)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98年度偵字第5877號違反電信法等案件之扣案物,該案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8年4月20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9年5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同署98年度緩字第1303號緩起訴執行案卷可稽。又被告上開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為警當場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頁、偵查卷第4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15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附表:│├──┬─────────────┬────┤│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GPRS定位竊聽器│1台│├──┼─────────────┼────┤│2│GSM竊聽器│1台│├──┼─────────────┼────┤│3│偽裝成煙霧感知器針孔│1台│├──┼─────────────┼────┤│4│運輸協議書│1份│├──┼─────────────┼────┤│5│廣告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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