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建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健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33條第1項參照)。若聲請人確為請求自借款日之利息,應 陳明 其間於借款時有利息之約定,若無僅能請求遲延利息。
二、陳明請求利息之依據,並陳明利息起算日期(年、月、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