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任賢 原名 黃竹鍵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 律師
李惠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93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黃任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黃任賢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自民國99年11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裁定自100年2月12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被告黃任賢於100年4月11日羈押期限屆滿後,未再經本院延長羈押,並於100年4月12日因另案入監服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辛字第2678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黃任賢現已非屬本院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