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魏宏英 被告 李華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