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 張瀚星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05,79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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