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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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
110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觀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自明。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準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
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楊文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由受刑人提起上訴後復行撤回而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應具管轄權無疑,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另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罪,則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但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各罪應予併罰,依前開要旨,本院自可更定應執行刑,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於定執行刑時,自應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15年10月,復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宣告刑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即7年10月之拘束,輔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雖全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惟如附表編號1所示僅係戕害其個人身心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有別於其餘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已進階成轉讓,甚或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既、未遂等犯行,行為時間更在扣除其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期間(即民國106年8月10日起至107年6月6日止)以外105年11月起至10
8年6月1日止持續犯之,造成毒品擴散流通程度、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參酌原定宣告刑,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30日108年05月24日108年05月28日108年06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23、561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29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23、561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29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23、561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29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23、561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06號109年度訴字第406號109年度訴字第406號109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日期109年07月29日109年07月29日109年07月29日109年0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06號109年度訴字第406號109年度訴字第406號109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22日(撤回上訴)109年10月22日(撤回上訴)109年10月22日(撤回上訴)109年10月22日(撤回上訴)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號編號1至4原經臺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且確定。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4日105年11月09日106年01月22日106年0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854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854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854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8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日期109年07月27日109年07月27日109年07月27日109年0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07日(撤回上訴)109年12月07日(撤回上訴)109年12月07日(撤回上訴)109年12月07日(撤回上訴)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8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8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8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8號編號5至11原經臺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且確定。編號9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02月03日106年02月17日106年0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854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854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8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日期109年07月27日109年07月27日109年0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07日(撤回上訴)109年12月07日(撤回上訴)109年12月07日(撤回上訴)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8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8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8號編號5至11原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且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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