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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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748號聲請人 林晉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楠雄 、 林東 .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已先行支出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41元,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5號判決在案,然經本院向民事庭查詢,系爭案件本件上訴期間尚未屆滿,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之前仍未確定,難認該判決已具執行力,是本件聲請與前揭法條所規定之要件未符,應予駁回。惟聲請人仍得於判決確定後,再向本院為行聲請,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