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香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含袋總重零點伍捌柒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106年8月7日12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鄰○○00號,為警查獲之1包白色結晶體0.5912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涉犯持有毒品案件經警查獲,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9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5944號卷《下稱偵卷》第64頁)。
聲請書所載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含袋重0.5912公克),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含袋重0.5873公克),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報告編號:A0000000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足參(見偵卷第27、65-66、7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