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儀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9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