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7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揚鎮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胡大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2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