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乙○○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