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一五號
聲請人甲○○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高雄市○○區○○路○○號)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柒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李怡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憶如附記:
一、請於七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參辦。
二、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