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5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