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