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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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
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8月1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於民國96年2月
4日下午4時4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巷口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第一級毒品,屬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物1包(淨重0.04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346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月1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海洛因1包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