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五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並非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原羈押原因尚有未妥,且被告育有一女及父母須照顧,請准交保安頓家人,使被告安心服刑云云。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羈押原因係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與刑之加減後之「宣告刑」無涉。查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一日判決被告涉犯加重強盜未遂罪,此罪之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雖本院宣告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十月,被告所犯罪名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此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翻供否認犯行,經本院宣告重刑後,又提起上訴,為保全被告日後審判及執行,堪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此羈押不能以交保代之,聲請人以安頓家人為由聲請交保,與法定停止羈押之條件尚有未符,自難准其所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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