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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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狄托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