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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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43號

債權人 周柏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建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黃建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迄日為何?

㈢請提出施工鋁門窗之契約書影本。

㈣請陳報請求金額20,000元之計算式。

㈤請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黃建棠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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