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58號聲請人豆之家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熒曜 代理人 邱春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居玲┌────────────────────────────────────────────────────────┐│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5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 鄭翠鳳 │豆之家食品│玉山商業銀│000000000│44,827元│107年2月15日│DA0000000│││││科技股份有│行鳳山分行│││││││││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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