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智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智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智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建智明知起訴書附件所示圖片,為內衣商品圖片,係告訴人愛桃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非經同意不得重製、公開展示,竟與 陳韋廷 (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意圖營利,未經告訴人同意授權,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起,至107年
6月6日止,由陳韋廷提供其名義所註冊使用之蝦皮拍賣帳號「tc5789」,供被告公開張貼自網路下載之上開圖片(圖檔名稱:「現貨,連A罩杯都有溝」等),從事網拍營利行為,致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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