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49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朱哲緯 債務人 張淑 敏債務人 朱漢國
一、債務人朱哲緯、朱漢國、張 淑敏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朱哲緯、 張淑敏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849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1473│朱哲緯、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元│漢國、張淑│7月01日起││八三││││敏││││├──┼──────┼─────┼──────┼─────┼───────┤│002│新臺幣29105│朱哲緯、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元│淑敏│7月01日起││八三│└──┴──────┴─────┴──────┴─────┴───────┘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1473│朱哲緯、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漢國、張淑│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29105│朱哲緯、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淑敏│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