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612號聲請人 何忠信 相對人 何建瑩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二項關於「相對人設於台新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相對人設於臺中地區農會南屯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