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俊逸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7年度訴字第497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73號、107年度交訴字第76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95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3月、3月、7月、6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35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