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4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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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40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明文。查兩造所簽訂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18條約
定,本借款涉訟時,全體當事人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見兩造曾約定就系爭契
約所生之糾紛,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無誤,則本院
就系爭訴訟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丙○○前於就讀勤益技術學院時,
於民國92年9月1日邀同被告乙○○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
訂立就學貸款契約,其借貸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
動用期限自92年9月1日起至被告丙○○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
之日止,被告丙○○計申請撥款6筆,所貸得金額共163,596
元,利率如附表所示,雙方約定於被告丙○○完成該階段學
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如因故退學、休學,或如繼續在
國內升學或服兵役,得檢附資料經原告同意後延期清償),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
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丙○○於96年7月畢業後,自96年8
月1日起,並未依約清償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
163,5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乙○○為本件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1
件、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6件、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件
及就學貸款利率資料1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按兩造既存有上開借貸契約(附利息及違約金給付之約定)
及連帶保證關係,被告丙○○於清償期屆至仍未清償,則依
約定及民法第478條、739條規定,被告丙○○、乙○○自有
連帶返還本金、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之義務。從而,原告基於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其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1,77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
規定,預納裁判費,關於上訴裁判費計算式如下:新台幣100,00
0元以下部分為1500元、逾100,000元至1,000,000元部分為每1,0
00元徵165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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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金額│餘欠金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
│01│27,270元│27,270元│自民國96年7月1│4.6%│自民國96年│
││││日起至清償日止││8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
│02│27,269元│27,269元│自民國96年7月1│4.6%│逾期6個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內者,按│
├──┼────┼────┼───────┼───┤左列利率百│
│03│27,270元│27,270元│自民國96年7月1│4.6%│分之10,超│
││││日起至清償日止││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
│04│27,269元│27,269元│自民國96年7月1│4.6%│分,按左列│
││││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百分之│
├──┼────┼────┼───────┼───┤20計算。│
│05│27,259│27,259元│自民國96年7月1│4.6%││
││元││日起至清償日止│││
├──┼────┼────┼───────┼───┤│
│06│27,259元│27,259元│自民國96年7月1│4.6%││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合計│163,59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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