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遷移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移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元(計算式:198,100元+5,000元×4個月〔98年1月算至98年4月,共計4個月〕=218,1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