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若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捌仟壹佰元之滯納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元之滯納金及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肆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