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6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李依庭 債務人 賴信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相對人即債務人賴信誠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及110年7月6日向聲請人訂借下列放款借據,共兩筆:(一)債務人賴信誠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向聲請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一筆,額度新臺幣100,000元(證一),借用期限為三年,自109年5月11日起至112年5月11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二)債務人賴信誠於民國110年7月1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39.13.8.146)向聲請人線上申貸勞工紓困貸款一筆,額度新臺幣100,000元(證二),借用期限為三年,自110年7月6日起至113年7月6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勞工紓困貸款之約定利率部分:系爭借款之利率按年率
1.845%浮動計算,自聲請人撥貸日起前一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須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中華郵政(股)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09年5月11日及110年7月6日年利率皆為0.845%)(證三)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並隨上開利率調整而機動計息。中華郵政(股)公司於111年3月23日宣布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升1碼(目前年利率1.095%),為應政府照顧弱勢勞工政策,勞工紓困貸款維持現行利率1.845%不變,利率條件有利於借款人。於「政府停止補貼利息」之要件,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15條第1項之規定,係指借款人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證四)。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另債務人對於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一)第7條第1項第1款及放款借據(二)第11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債務全部視為到期。
四、債務人繳款情形:(一)查借款人自111年3月11日下次還本、付息日便未給付,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尚積欠本金50,340元暨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如請求之金額所示。(二)查借款人自111年4月6日下次還本、付息日便未給付,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自111年4月6日當期起便停止利息補貼,應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尚積欠本金93332元暨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如請求之金額所示。
五、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668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340元賴信誠自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002新臺幣93332元賴信誠自民國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340元賴信誠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93332元賴信誠自民國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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