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解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 陸世豪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
林忠儀 律師被告新北市立鶯歌國民中學代表人 郭妙色 (校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汪庭芳
馮麗慧 吳錫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解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2年8月7日(星期三)上午10時2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