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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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5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順翊投資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 梁樾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 律師
蔡進良 律師 王東山 律師上一代理人 之複 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交通部代表人 葉匡時
參加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蔡鴻杰 律師 林明珠 律師
參加人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瑞鈴 訴訟代理人 吳典倫 律師
林明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的緣由:
1、原告前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准許營運路線「7500臺南市○○道○號-臺北市○○○○路線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民國99年3月24日至104年3月23日,週一、二、三、四、六180班,週
五、日200班,以下簡稱7500路線)及「7502嘉義-中山高-高雄」(營運路線許可證有效期間自95年6月27日至100年6月26日,120班,以下簡稱7502路線)等2條國道客運路線。
2、嗣原告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6條第1款規定,以101年
8月20日和欣字第1010010305號函、101年9月3日和欣字第1010010313號函,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嘉義區監理所申請7500路線、7502路線各80班次,以新營站為起訖點,7500路線行駛「新營-臺北市○○○○○○路線行駛「新營-高雄」。經交通部公路總局以101年9月26日路授嘉監字第1011003773號函(以下簡稱原處分)同意原告所提路線調整計畫。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聯公司)、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羅哈公司)對於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102年2月4日以交訴字第1011300973號訴願決定書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統聯公司及阿羅哈公司,因不服原處分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經被告決定撤銷原處分後,原處分之相對人即本件原告即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足見,本件訴訟結果即訴願決定是否應予撤銷的結論,將影響統聯公司及阿羅哈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其等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曹瑞卿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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