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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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麗綺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所載之「102年度上易字第718號」應更正為「103年度上易字第718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所載之「102年度上易字第718號」文字,因顯然有誤載,而此錯誤並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唐光義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