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金龍
廖勝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永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北市○○街千鼎華廈住戶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義、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聲請人應為台北市○○街千鼎華廈住戶管理委員會,非個人),並具狀底簽章(大、小章)。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