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28號原告 劉志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凱琳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陳凱琳之實際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該被告為公示送達;若逾期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陳凱琳離婚等事件,原告於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住居所,故至今未能合法送達訴訟文書。而原告經本院通知後,復未到庭辯論並陳報被告現實際住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致訴訟程序及文書無法合法送達被告。爰依法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是否另有可送達之真正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若逾期未補正或聲請,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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