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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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張一助 被告 鄭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以系爭不動產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據,並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江世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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