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公業 趙鰲峰 趙鰲峰法定代理人 趙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行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712,634元,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83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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