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李藶錦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被告 黃惠敏 被告 黃德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核定之依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8,16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52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400元×31/750=968,1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