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參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參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各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高山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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