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八所示五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編號六至編號八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附表編號二至編號五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至編號8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編號
6至編號8及編號2至編號5所示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4號裁定減刑為2月又15日,有本院上揭裁定影本
1紙在卷可參,就此部分本院自無庸贅為減刑裁定。經核聲請人上揭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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