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已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之訴(本院96苗再小字字第1號)云云,固屬實在。然上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判決駁回聲請人即再審原告之訴,已與前揭意旨未合,故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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