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華 上列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淑華 即林黃淑華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一、中載明「相對人於民國84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萬元」,卻於106年9月15日提出之陳報狀附件存證信函內載明「 台端 (即黃淑華)和配偶 林明智 從民國84年至90年間,多次向本公司借款,金額高達2,000萬元」,係難以該存證信函所載之債權與系爭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係屬同一,亦難認定是否已催告行使該債權。是請就前開情形為敘明、補正或更正聲請狀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