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 楊雅君 代理人 朱松河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6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67號損害賠償事件,為將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關於被告之訊問及其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聲請自費交付本院上開事件之民國106年7月3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6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應敘明其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供法院審酌許可與否;經本院於108年8月15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迄今仍未提出,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交付前揭事件之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聲請人為明瞭被告之訊問及陳述事項,自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卷內文書,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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