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祥安
(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258號、106年度毒偵字癤3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06年4月3日2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215室內,查獲被告熊祥安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7月18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2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熊祥安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2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又本件扣案之淡黃色晶體1包、米白色晶體2包、白色晶體5包,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3216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用以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均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均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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