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嘉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486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伍貳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被告劉嘉斌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6月15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86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52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足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劉嘉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以106年度毒聲字第86號裁定應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6月15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86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又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6528公克),此有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1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51100226號鑑驗書等件可稽,屬於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前揭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