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一月,經本院以92年上訴字第1090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92年9月1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7年5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5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05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從而,依法為上開裁定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吳啟民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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