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岩灣新村乙基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龐陳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田雯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