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憶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憶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卷內衛生福利部草屯療│││安非他命│重2.1197公克(含包裝│養院109年6月17日草││││袋1只)│療鑑字第1090600261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品編號│││││:G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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