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竊盜案件(93年度士簡字第20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2月9日判決(93年度士簡字第204號),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並於93年5月15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5年10月28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桃園第方法院於95年12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95年度桃簡字第3019號),並已於96年3月12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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