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33號原告 陳朱桂 被告 蔡賢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於訴之聲明具體載明請求移轉之土地及建物之地號、建號及應有部分,且提供相關證據供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聲明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並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法律上之依據、請求權基礎),及原告得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且訴之聲明亦未具體載明請求移轉之土地及建物之地號、建號及應有部分,且未說明原告基於何權利人之地位得以請求移轉該土地及建物,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