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46號原告 李玉珍 上列原告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繳納,請遵期補繳之,逾期即駁回起訴。
二、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必須經訴願決定程序,惟未提訴願決定書,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
三、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法務部),以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管理人)之姓名(即代表人 羅瑩雪 ),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