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51號原告 楊美麗 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姓名、住居所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