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聲請人 陳宇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⑴未滿10萬元者,5百元。⑵10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元者,1千元。⑶1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2千元。⑷1千萬元以上未滿5千萬元者,3千元。⑸5千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千元。⑹1億元以上者,5千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曾怡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